新疆兵团第九师财务局原局长受贿一审获刑七年
原标题:新疆兵团第九师财务局原局长受贿一审获刑七年
中新乌鲁木齐4月13日电
(崔建民耿辛坪刘娟)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第九师财务局原局长马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马原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2009年4月,马原通过绿翔建安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联系,决定购买兵团第十二师一零四团商品房一套。因购房资金不足,马到赵某某办公室要求绿翔建安公司给予解决部分房款。赵某某以给项目经理张某某支付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分别套取130000元、20000元,用于马原女儿买房。购房具体事宜由绿翔建安公司原财务科长张某某办理,购房实际用款134902.01元。
2010年9月至2014年6月,九师财务局在额敏县农信社存款期间,农信社理事长刘某某为了感谢九师财务局在该社的存储,五次送给马原现金80000元。
2011年年底,殷某为承揽建筑工程请马帮忙,马答应。2013年年初,殷某为表示感谢,请马原在额敏县一烧烤店吃饭,将装有食物和100000元现金的食品袋放在马自驾车后座上,后马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1月,马给殷某打电话,以在乌鲁木齐市为儿子购买车库为由要求其准备现金200000元。数日后,殷某凑齐现金200000元,于春节前到绿翔小区马家中,将200000元现金交给马。马将此款放在家中,未购买车库,直到2014年4月交给其朋友何某保管至案发。被告人马原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主动投案,并在案件侦查期间积极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902.01元,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被告人马原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原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原主动全部退赃700000元且系初犯,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